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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今起实施

    时间:2015-07-01  来源:香港公司注册  作者:WR

      按照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将于今起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根据现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昨天,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并表示将根据互认实施情况和业界的反馈意见,适时补充和更新解答。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

      问: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问:《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2)相关税收安排;

      (3)货币兑换安排;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10)《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问: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答: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问:香港互认基金在名称上有何要求?

      答:基金名称应当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不得具有误导性文字。

      问:基金互认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暂行规定》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

      问: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无特殊要求?

      答:根据《暂行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应当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及指数型。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应当符合香港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约定。

      问:如遇到内地或香港的法定假期,互认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何安排?

      答: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法规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香港互认基金经注册后在内地持续销售的过程中,若该基金在香港遭遇赎回,导致该基金在内地的份额占比被动超过50%,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做?

      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问: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

      答: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问: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能否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如何确定销售费用?

      答: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内地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委托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依据代理协议、基金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参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

      问:如何理解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的“常规基金”?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是否属于互认基金类别?

      答:根据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按上述原则,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目前暂不纳入互认范围。

      问: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或者适用固定赎回费率。请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费如何计算、收取?

      答: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时,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分配销售机构代码?

      答: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销售机构代码是机构身份识别标识。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可以向我会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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