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 免 商 業 登 記 費 一 年 [ 2012 年 4 月 1 日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財 政 司 司 長 建 議 寬 免 商 業 登 記 費 , 由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為 期 一 年 。 政 府 會 盡 早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有 關 的 預 算 案 法 例 , 以 落 實 這 建 議 。 寬 免 商 業 登 記 費 的 執 行 細 則 1、 經 一 站 式 公 司 註 冊 及 商 業 登 記 ( “ 一 站 式 登 記 ” ) 成 立 的 本 地 公 司 , 如 成 立 法 團 的 申 請 是 在 2012 年 4 月 1 日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 “ 寬 免 期 ” ) 提 出 , 根 據 第 5A ( 1 ) ( a ) 條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可 減 少 2,000 元 。 至 於 其 他 個 案 , 在 寬 免 期 開 始 生 效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或 分 行 登 記 證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 可 分 別 減 少 2,000 元 及 73 元 。 2、 商 戶 仍 須 繳 付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徵 費 。 特 許 退 還 已 繳 付 的 登 記 費 這 項 寬 免 一 年 登 記 費 的 建 議 只 適 用 在 寬 免 期 內 經 一 站 式 登 記 提 出 的 成 立 法 團 申 請 , 或 就 其 他 個 案 而 言 , 在 寬 免 期 內 開 始 生 效 的 新 登 記 證 或 續 證 。 它 沒 有 退 還 已 就 寬 免 期 繳 付 登 記 費 的 規 定 。 寬 免 措 施 亦 惠 及 那 些 已 就 寬 免 期 繳 付 商 業 登 記 費 或 分 行 登 記 費 , 但 毋 需 在 寬 免 期 內 續 證 的 商 戶 , 即 下 述 商 戶 : 1、 持 有 三 年 證 而 其 生 效 日 期 在 2012 年 4 月 1 日 前 及 屆 滿 日 期 在 2013 年 3 月 31 日 或 以 後 的 業 務 或 分 行 ; 2、 已 結 業 而 其 最 後 持 有 的 一 年 證 的 生 效 日 期 在 2011 年 8 月 1 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內 的 業 務 或 分 行 ; 3、 已 結 業 而 其 最 後 持 有 的 三 年 證 將 在 2012 年 4 月 1 日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內 屆 滿 的 業 務 或 分 行 ; 及 4、 持 有 一 年 或 三 年 證 而 其 成 立 法 團 申 請 在 2011 年 8 月 1 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內 提 出 及 其 登 記 證 的 生 效 日 期 在 2012 年 4 月 1 日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內 經 一 站 式 登 記 註 冊 的 本 地 公 司 。 有 關 商 戶 可 申 請 特 許 退 還 有 關 已 繳 付 的 登 記 費 。 退 款 金 額 會 就 已 繳 付 的 登 記 費 金 額 , 依 有 關 登 記 證 的 有 效 期 在 寬 免 期 ( 見 第 一 段 ) 內 的 日 數 按 比 例 計 算 。 稅 務 局 會 待 立 法 會 通 過 有 關 的 預 算 案 法 例 後 , 宣 布 申 請 及 退 款 手 續 资讯:根据税局本次下调商业登记证费用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将商业登记证费用由HKD450上调至HKD2450仅仅7个月,再次调整为HKD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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